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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於 2006/09/09 更新" 業務項目 "資料》 法律諮詢服務 律師:許智捷 •蔡宜宏 時間:自94年9月起每月第三週 星期五下午3:00至5:00
總戶數:21,381 總人口數:85,228 男性:43,769 女性:41,459
日起實施。(內政部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 二、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 三、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 (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
起停止使用。(內政部95年9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50156932號公告)
台內戶字第09500171192號函)
熱線 (Call Center) 0800-024-111。
定發布,自94年7月1日起實行。-----詳全文[詳全文壓縮檔]
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案件將於受理後六個工作天內核發。-----詳全文[詳全文壓縮檔]
人憑證,收取工本費275元,原免收IC卡費停止。
式收取,受款人註明為『內政部』。
外,換領可委託法定代理人以外之人為之。 登記項目有:認領登記、收養登記、出生地登記,申請人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
辦。 力,縱使拿取該份資料至其他機關亦無法作為任何證明使用。
明機關訂定之替代措施,仍繼續實施。------替代措施[替代措施壓縮檔]
約」。
長、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均可提出申請。
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台內戶字第0910002776號函示修正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 定如下: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 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 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 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 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 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 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 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 之同意書辦理。 (四)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 費收據辦理。 (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或戶政事務所 人員查實後辦理。
發定布,條文已載於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網址 http: //www.ris.gov.tw),如有需要可進入該網站點選戶役政法規查詢/戶政法規查詢/國 籍類,即可下載「國籍法施行細則」。
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之。
門牌脫漏、毀損、欲汰舊換新者,可洽本所服務台釘製,每面工本費四十元。
遷徙登記依規定,請攜帶遷出及遷入地雙方戶口名簿及相關證件,至擬遷入地戶政所辦理即可。
本所簡介 臺灣光復後,民國三十五年戶政業務改由民政單位主管,在鹿港鎮公所內設有戶籍課,掌理戶籍登記業務,動態人口則由警察機關負責,此為本所的前身。 民國六十二年三月,戶警合一,戶政業務改由警察機關管轄,戶籍課由鎮公所內分出,正式成立鹿港鎮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主任由鹿港分局副分局長兼任。 民國八十一年七月戶籍法修正,戶警回歸分立,戶籍行政機關改為縣市政府,依「臺灣省縣﹙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之規定,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兼受民政局指導,綜理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組織現況 現有編制共為二十一人,置主任、秘書各一人、股長二人、課員六人、戶籍員七人、辦事員一人、書記一人及工友二人。 本所共分兩股,第一股負責行政業務,辦理國民身分證、門牌、通訊申請、主計、出納、收費、統計、人事、總務等業務。第二股負責登記業務,包括國籍、身分登記、遷徙登記、登記之更正、撤銷及印鑑登記、印鑑證明核發等業務。
本所位置
1.公車:彰化客運往鹿港至終點站下車
最後更新日期: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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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彰化縣鹿港鎮505順興里中山路292號 ●電話:04-7773744 ●傳真:04-7767069 ●電子信箱:chhg7020@ms1.gsn.gov.tw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7:30 中午不休息,週休二日 ●建議您使用IE5.0版以上瀏覽器,搭配 1024*768 螢幕解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