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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鹿港鎮戶政事務所網站名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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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於 2006/09/09 更新" 業務項目 "資料》

鹿港戶政Email圖片服務信箱chhg7020@ms1.gsn.gov.tw

法律諮詢服務   律師:許智捷 •蔡宜宏  

時間:自94年9月起每月第三週    星期五下午3:00至5:00

 分隔線

New圖片最新人口數統計(97年8月)97.9.1更新

總戶數:21,381   總人口數:85,228 男性:43,769 女性:41,459

提示圖案 最新消息

提示圖案本所於97年8月19日至97年9月1日止(上午9時至下午3時30分)在臺灣銀行鹿港分行「助您成功就學貸款專用謄本工作站」受理申領戶籍戶籍謄本,方便學子直接在銀行申請辦理,免於兩地奔波之便民服務,敬請鄉親多加利用。

提示圖案本所97年5月12日辦理外籍配偶輔導班,有意參加者,請持2張相片、外僑居留證至鹿港區婦幼服務中心報名。(時間早上8:00至下午3:00)

提示圖案新婚誌喜,別忘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日是婚姻生效日。(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提示圖案接獲詐取身分電話,勿使用歹徒所留電話號碼,並請儘速撥打檢舉專線「165」或警察機關報案,戶政所及縣府不會以電話與民眾核對身分資料,請勿受騙上當。

提示圖案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提示圖案內政部呼籲,泰國、緬甸與印尼地區人民持偽變造護照,於88年5月21日入出國及移民法公布施行前已入境,嗣後並無任何入出境紀錄者,請儘速向本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請居留,申請程序及書表請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查詢,網址:www.immigration.gov.tw;或逕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提示圖案自96年8月31日起,民眾可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http://www.ris.gov.tw)點選「戶政網路申辦服務」進入教育程度註記查詢及申辦作業,其中查詢作業時間為每星期一至五,8:30-17:00,至申辦作業時間為24小時提供申請教育程度註記服務。

提示圖案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文字寫於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即可,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3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

提示圖案如果生活有困難,或者厝邊頭尾有這些問題,快打1957,專人協助您。

提示圖案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96年2月1

    日起實施。(內政部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

  二、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

  三、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   (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  

提示圖案新式國民身分證於95年12月31日前全面換發完畢,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年1月1日

    起停止使用。(內政部95年9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50156932號公告)

提示圖案即日起受理申請86年9月30日電腦化前除戶英文戶籍謄本。

提示圖案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不受理申請領取國民身分證。(內政部95年1月27日

    台內戶字第09500171192號函)

提示圖案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網站於94年7月1日正式上線,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服務

    熱線 (Call Center) 0800-024-111。

提示圖案「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業經內政部於94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40061549號令訂

    定發布,自94年7月1日起實行。-----詳全文[詳全文壓縮檔]

提示圖案自94年2月1日起,民眾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

    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案件將於受理後六個工作天內核發。-----詳全文[詳全文壓縮檔]

提示圖案奉內政部94年1月7日台內資字第0940072053號函示,自94年1月17日起申辦自然

    人憑證,收取工本費275元,原免收IC卡費停止。

提示圖案自94年1月1日起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之規費收取方式,統一改以郵政匯票方

    式收取,受款人註明為『內政部』。

提示圖案年滿十四歲未成年人除初、補領國民身分證需親自請領或委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外,換領可委託法定代理人以外之人為之。
提示圖案戶政業務異地申辦服務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實施,現階段開放異地申辦之戶籍

    登記項目有:認領登記、收養登記、出生地登記,申請人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

    辦。
提示圖案民眾於網站上自行列印之電子戶籍謄本,該項資料僅供參考,不具任何法律效

    力,縱使拿取該份資料至其他機關亦無法作為任何證明使用。           

提示圖案戶政事務所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仍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原使用印鑑證

    明機關訂定之替代措施,仍繼續實施。------替代措施[替代措施壓縮檔]

提示圖案 彰化縣政府就業服務中心------詳全文[詳全文壓縮檔]

提示圖案 自即日起,您對戶政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述事項,歡迎多多利用「與民有

    約」。

提示圖案為型塑戶政「溫馨好厝邊」形象,自五月一日起擴大辦理「到宅服務」,凡年

    長、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均可提出申請。  

提示圖案 自即日起您可透過線上申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到宅服務」。依

     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台內戶字第0910002776號函示修正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

     定如下: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  

           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

           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

           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

           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

           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

           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

           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

           之同意書辦理。

     (四)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 

           費收據辦理。

     (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或戶政事務所

           人員查實後辦理。  

 

提示圖案 國籍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年二月一日以台(九十)內戶字第9068204號令訂

     發定布,條文已載於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網址 http:

     //www.ris.gov.tw),如有需要可進入該網站點選戶役政法規查詢/戶政法規查詢/國

    籍類,即可下載「國籍法施行細則」。

 

New圖示戶政看版  

 

 

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之。

 

門牌脫漏、毀損、欲汰舊換新者,可洽本所服務台釘製,每面工本費四十元。

 

遷徙登記依規定,請攜帶遷出及遷入地雙方戶口名簿及相關證件,至擬遷入地戶政所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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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簡介

臺灣光復後,民國三十五年戶政業務改由民政單位主管,在鹿港鎮公所內設有戶籍課,掌理戶籍登記業務,動態人口則由警察機關負責,此為本所的前身。

民國六十二年三月,戶警合一,戶政業務改由警察機關管轄,戶籍課由鎮公所內分出,正式成立鹿港鎮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主任由鹿港分局副分局長兼任。

民國八十一年七月戶籍法修正,戶警回歸分立,戶籍行政機關改為縣市政府,依「臺灣省縣﹙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之規定,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兼受民政局指導,綜理所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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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現況

現有編制共為二十一人,置主任、秘書各一人、股長二人、課員六人、戶籍員七人、辦事員一人、書記一人及工友二人。

本所共分兩股,第一股負責行政業務,辦理國民身分證、門牌、通訊申請、主計、出納、收費、統計、人事、總務等業務。第二股負責登記業務,包括國籍、身分登記、遷徙登記、登記之更正、撤銷及印鑑登記、印鑑證明核發等業務。

Welcome分隔線圖案

本所位置

1.公車:彰化客運往鹿港至終點站下車
2.中山高下彰化交流道沿142縣道(彰鹿路)往鹿港方向至中山路直走(第一銀行斜對面)
3.臺76東西向快速道路往鹿港至福鹿橋右轉青雲路至彰鹿路左轉接中山路直走(第一銀行斜對面)
 

提示圖案 

最後更新日期: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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