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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戶籍登記]
出生 認領 收養 終止收養 結婚 離婚 監護 死亡、死亡宣告 ※※※※注意事項※※※※ 1.居國外人士申請或委託申請戶籍登記,文件證明核發等事項,其委託書及提憑文件須先經駐外機構簽證。其譯成中文文件須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後,始得申辦。 2.提憑大陸地區有關部門出具之文件,申辦各項案件,應經海基會驗證。 申請人 一法定申請人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棄嬰或無依兒童,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二、利害關係人(無法定申請人時) 三、受委託人。 應 繳 附 書 件 1、出生證明書或接生證明書或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均須正本)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出生者戶口名簿。 3、棄嬰或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筆錄及嬰兒照片乙張。 4、申請出生登記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或母姓。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5、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 6、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60日內 申請人 一、法定申請人 1、認領人。 2、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 3、遺囑執行人 二、利害關係人(無法定申請人時) 三、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應 繳 附 書 件 1、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 2、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 3、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4、認領者未與被認領人在同一戶籍轄區時,應附全戶戶籍謄本,該全戶謄本得由戶所電腦連線或傳真辦理。 5、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領者免附) 6、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 7、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 申請人 一、法定申請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二、受委託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法定申請人時) 應 繳 附 書 件 1、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提憑法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被收養人已領證者應換領新證)、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簽名〉。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 4、以利害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30日內 申請人 一、法定申請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二、利害關係人(無法定申請人時) 三、受委託人 應 繳 附 書 件 1、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或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暨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 2、在國外作成終止收養書約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 3、在大陸地區做成終止收養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 4、戶口名簿、收養人或被授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無證者免) 5、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6、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或授權書。 7、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30日內 申請人 1、法定申請人:a、當事人雙方 b、當事人之一方(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 或其結婚已生效者適用)。 2、利害關係人(無法定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應 繳 附 書 件 1、結緍當事人身分證〈應換領新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 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 2、雙方戶口名簿。 3、結婚書約正本。 4、結婚當事人之一方在台無戶籍者,須繳單身證明。 5、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6、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30日內 申請人 一、法定申請人1、協議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判決離婚得單方申請。 2、利害關係人(無法定申請人時,適用於判決離婚) 3、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 繳 附 書 件 1、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正本。 2、戶口名簿。 2、申請人身分證〈應換領新證,外國人憑護照、大陸地區人民得憑旅行證〉、印章〈或簽名〉、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 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或授權書。 4、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30日內 申請人 1、法定申請人:監護人。 2、受委託人。 應 繳 附 書 件 一、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二、委託監護: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三、遺囑監護:後死之父或母遺囑。四、法院指定監護:法院裁定書。五、禁治產監護:禁治產宣告裁定書。 六、監護人申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七、委託他人申請: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當事人戶口簿。八、國外委託代辦:須附我駐外使領館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如係大陸地區作成之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申請人 一、法定申請人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2、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3、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二、利害關係人(無法定申請人)。 三、受委託人。 應 繳 附 書 件 一、死亡證明書或檢驗書(相驗書),驗屍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死亡文件。(留存正本) 二、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 三、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配偶得換領新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 6、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30日內 申請人 1、本人。2、戶長。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應 繳 附 書 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遷徙者有國民身分證之人的(1年內直4.5公分,橫3.5公分,遷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各1張。2、所有遷徙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遷入他人戶內者,應另附繳該戶戶口名簿)。3、遷出地戶口名簿。4、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以憑受理(驗正本):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5、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委託書。 6、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時,應另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7、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應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 申請人 1、本人。 2、戶長。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應 繳 附 書 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遷徙者有國民身分證之人的(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各1張。2、住址變更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住址變更他人戶內者,應另附繳該戶戶口名簿)。3、委託他人申辦者,應附繳委託書。4、住址變更單獨立戶者應提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以憑受理(驗正本): *住變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住變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或地政建物電子謄本代替。
*住變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5、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時,應另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6、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應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
11一般變更登記(出生別、性別、養父母姓名、統一編號、戶號) 申請人 1、本人。 2、原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 4、受委託人。 應 繳 附 書 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當事人戶口名簿、身分證(變更為國民身分證記載之事項須換證者、應換領新證)、(以利害係人申請無法提出者免附) 2、變更之證明文件。 3、委託他人申請者附委託書,委託書或授權書於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認證,於大陸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4、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 1、本人。 2、原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 4、受委託人。 應 繳 附 書 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可免提)、證明文件、初次設籍謄本及初次設籍申請書。 三、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由戶政事務所主動負責查明更正;非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應提憑下列證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1.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法院確定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或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 7.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書文件。
四、委託他人申辦者,應附繳委託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時,應另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應由父母共同為之,如由父母之一方申請,應出具載明所欲更改姓名之同意書交由另一方代辦) 3、受委託人(姓名變更核准後,得委託他人代辦變更登記)。 應 繳 附 書 件 一、 申請人國身分證、印章。 二、 當事人申請書、戶口名簿、初次設籍或第一次改名謄本。(同時換領身分證者,應備證件請見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欄) 三、 核准後得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委託書或授權書於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認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四、 核准變更之公文或證明文件。 五、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應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 申請人:詳情(請按此處另開視窗) 應 繳 附 書 件 一.初領: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或簽名)、法定理人身分證、當事人戶口名簿。 二.換領:本人舊國民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在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者舊證與新照片可辨識同一人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 三.補領: 1.本人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2.當事人應持可資證明之證件或貼有照片清晰可確認為當事人,且具有公信力之文件,例如:中華民國護照、退休證、軍人補給證、退伍令、榮民證、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出監證明書、學生證、畢業證書、資格證明書等。(但身心障礙手冊、駕照、停役令、榮民遺眷證、免役證明書、乙種國民兵證書、退伍令遺失補發證明書除外) 四.申請人應親自申請,但依規定可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委託書、證明文件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五.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父共同行使;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請領國民身分證,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提具另一方之同意書辦理。 六.當事人最近一年內所拍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 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七.工本費初、換領新臺幣50元,補領200元。
*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舊證破損或照片模糊者,比照補發國民身分證方式辨理。 申請人 1、戶長。 2、受委託人。 應 繳 附 書 件 1、申請人〈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 2、工本費:30元。 3、破損換發時應繳附舊戶口名簿;遺失補發舊簿找回時應繳回戶政事務所作廢。 4、委託他人申請者,需另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需經滷基會驗證。 申請人 1、當事人。 2、利害關係人。 3、受委託人。 應 繳 附 書 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請領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以影本留存)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 4、申請人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並可利用傳真、電話預約申請。
5、規費每張20元,閱覽每次20元。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申請人 1、當事人。 2、法定代理人。 3、受委託人(證明) 應 繳 附 書 件 1、國民身分證及原登記印鑑章。 2、申請印鑑證明委任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人簽名、蓋章之委任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需經海基會驗證。 3、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父母時,由父母共同為之,如父母一方無法申請時,可出具同意書,委由另一方代為申請。 4、工本費:新台幣二十元。(印鑑證明每張新台幣二十元) 申請人 門牌編釘: 1.房屋所有權人。 2.管理人。 3.現住人。 門牌證明: 1.建築物所有權人。 2.管理人。 3.現住人。 4.利害關係人。 應 繳 附 書 件 1、門牌編釘: (1)門牌編釘申請書、申請人印章、國民身分證。 (2)建照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實施區域計劃管理辦法公布前之房屋)及建物位置簡略圖。 (3)門牌每面工本費40元。 2、門牌證明: (1)門牌證明申請書、申請人印章及國民身分證。 (2).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3)足資證明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 (4)工本費(每份)20元。 戶 政 規 費 一 覽 表
最後更新日期:20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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